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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营子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08-29 10:13:05 阅读量:0

 

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常委会有关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区纪委在市纪委和区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区纪委常委会在区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纪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区纪委全体会议,向区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组织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区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向市纪委、区委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 区监委是我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 区纪委、区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

二、组织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区委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4.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宪依法履行调查处置职责。

5.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三、会议制度

(一)区纪委常委会会议

1.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2. 区纪委常委会成员为区纪委监委会议出席人员。不是区纪委常委的区监委委员、区委巡察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列席除组织人事、纪律审查事项以外的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除组织人事事项以外的议题。根据议题需要,可扩大列席范围,具体人员由区纪委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区纪委书记或者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确定。

3. 区纪委监委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区纪委向市纪委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区纪委代区委起草的重要文件以及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区纪委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和落实情况。

4)区纪委直查人员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对镇(街道)纪委报批案件的处理;对查处纪检监察干部的案件处理;对区纪委监委作出(批准)的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处理;对需要改变由镇(街道)纪委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复查和处理,以及涉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5)区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及区委巡察机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各镇(街道)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呈报意见等干部人事问题的研究。

6)区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规章制度制定、重要信息沟通、突发事件处置等日常工作中需研究、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7)区纪委监委机关经费预算决算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购置等重大事项。

8)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区监委会议

1.区监委会议由区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监委会议一般与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如有需要可单独召开。

2.区监委委员为区监委会议出席人员。不是区监委委员的区纪委常委、区委巡察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区监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3.区监委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向市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

4)组织建设等事宜。

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会议出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2.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干部任免、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区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会前,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召开区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涉及违反党纪案件的研究,应以区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涉及政务处分案件的研究,应以区监委名义进行;会前,应当召开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酝酿。

3.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充分酝酿,防止随意性盲目性。

4.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会议议题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提出,或者由出席人员提出建议,也可由固定列席人员提出建议,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5.办公室负责收集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议题,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呈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办公室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参会人员,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可通过电话通知。

6.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研究的文件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批印。文件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简明扼要,意见建议具体可行、操作性强。除组织人事、审查调查内容外,会议文件一般会前分送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不宜提前送达的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应当提前认真阅读,准备意见。不能到会的,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7.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研究重要事项,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缺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主持人代为宣读。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当认真考虑并集中大家的意见,作出决策。

8.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出席人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9. 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分别编发《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监察委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送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区委巡察办主任,发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根据会议内容可增发至相关人员。

10.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议定事项,由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及有关单位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落实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决定。

11. 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相关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13.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会议涉及组织人事、审查调查的议题,经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会后由办公室、案件审理室向缺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14.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议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整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允许不得查阅。

四、自身建设

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掌握精髓要义和创新观点,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

3.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明确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按规定向市纪委和区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4.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5.严格执行个人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假、病假或因公外出离开市区,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向办公室报备。

6.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扑下身子、沉到一线,获取第一手资料,掌握真实情况,把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不断提高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水平。

7.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扬严实深细作风,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敬业、高度负责,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纪检监察事业上,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

8.坚持敢担当善作为,坚守党性原则,敢于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唱“黑脸”、当“包公”,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9.恪守清正廉洁,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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