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滦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3-01 11:51:11 阅读量:0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批准权限
(一)协助纪委监委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假需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并报区委,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返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做好销假登记。
(二)区纪委监委其他班子成员因事因病请假和因公离开本区行政区范围需经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三)乡镇纪委书记、街道(园区)纪委(纪工委)书记外出离开本区行政区范围需经协助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书面批准。
(四)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和因公外出1天的,需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2天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书面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五)区纪委监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及因公外出,半天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1天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书面批准;2天经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书面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经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协助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书面批准。
(六)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休假,需经委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休假,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其他干部职工休假,需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协助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书面批准。
第三条 批准程序
(一)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需填报《双滦区纪委监委请假单》,休假需填写《双滦区纪委监委休假单》,请(休)假手续及时报办公室(含口头请假)。
(二)请假、休假人员需提前1天向批准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无极特殊情况不得先外出后请假或边外出边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三)坚持销假制度,假满上班后要销假,向批准的领导报到并到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需及时续假。
第四条 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考虑纪检监察工作的连续性,休假方式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五)产假、探亲假等其他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病事假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不按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委机关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请销假事宜。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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