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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纪委监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承德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31 18:18:35 阅读量: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督查督办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常务副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秘书长组织协调,办公室等督查督办部门牵头落实,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纪工委(监察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原则:

(一)归口办理。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由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涉及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业务工作的,由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等有关业务室按规定程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分工负责。对督查督办事项,办公室等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登记编号、跟踪督办,承办单位负责按要求办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求真务实。督查督办工作要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督查督办结论。

(四)讲求时效。督查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确有困难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明确办理措施及办结时限,按阶段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五)严格程序。督查督办事项严格按照台账登记、跟踪督办、报告反馈、办结归档程序办理。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纪委监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委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事项。

(四)市纪委全会、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项会议等决定事项以及全委重要工作部署。

(五)委主要领导赴基层检查、调研时提出要求落实的事项。

(六)市委督查室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办事项。

(七)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专项业务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台账登记。根据委领导批示指示情况,对纳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逐一登记编号,明确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实行台账化管理。

(二)跟踪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有明确办结时限的,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对超过时限,经督促未报进展情况的,必要时直接向委领导汇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需经委领导批准,并向督查督办部门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一般性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重大复杂的事项,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长期性工作要求的,根据情况适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报告反馈。督查督办部门按序时调度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如实报告。对委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办公室定期梳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委主要领导。

(四)办结归档。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督办反馈事项,及时整理归档有关材料。如委主要领导有批示的,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办理后再归档。

(五)情况通报。对重大决策部署和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扬并交流推广其经验做法;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承办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工作困难、重大问题时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要求办理。委领导有专门要求的,按要求特事特办。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涉密的督查督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做到不丢失、不外传、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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