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滦平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8 16:20:03 阅读量:0
举报须知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向相应的部门进行举报。
三、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分享到:
©中共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德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37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