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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会议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来源:滦平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13 09:34:26 阅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力戒形式主义”的要求,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升会议服务保障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提升会议服务保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参加会议人数。

第三条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要求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当由承办部门层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要求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县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应当由承办部门层报县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

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应当由承办部门报经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批准。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五条 县纪委全会、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和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需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出席的视频会议以及各类综合性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由机关办公室负责;

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出席的专项业务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机关办公室配合;

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纪检监察系统视频会议的信号联调联通工作、会议室话筒、音箱等软硬件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由办公室室负责。

第七条 有关会议的宣传报道、影像留存工作,由机关宣传部负责。

第八条 各类综合性会议的会风会纪监督检查工作,由党风室负责。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九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所有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必须书面请假。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层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假,并告知机关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签到并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入场,不得迟到、早退,入场后在指定桌牌位置就座。

第十一条 会议期间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会人员要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浏览手机;

(二)涉密视频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带手机进入会场;

(三)参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着装要求参会,坐姿端正,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和闲谈;

(四)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规矩,严禁录音录像,严禁在非办公场所讨论会议内容;

(五)参会人员不得进行其他与会议无关和影响正常会议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二条 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机关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对于会议议定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办理。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按程序反馈报告;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及时按程序反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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