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丰宁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9 16:12:33 阅读量:0
为进一步提高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季汇报制度。各派驻机构每周填写《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周报表》,围绕履行派驻机构工作职责,报告本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表样见附表1)。周报由主管常委(委员)审核签字后,交党风政风监督室统计汇总,并层报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书记(主任)审阅。各主管常委(委员)每月集中调度1次分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县纪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1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
(一)报告的时间
1.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周五下午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主管常委(委员)报送《周报表》;党风政风监督室于每周一下午向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层报《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统计表》。
2.各主管常委(委员)在每月28日左右调度各派驻机构工作。
3.县纪委常委会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听取各派驻机构工作汇报。
4.遇有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发现问题情况;
3.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情况;
4.借用(抽调人员)情况;
5.突发事件;
6.其他重要事项。
(三)责任追究
1.各派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必须严肃问责。
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保密制度
(一) 派驻机构应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保密措施。在办案中严禁下列行为:
1.向被调查人及其他人员泄露办案情况;
2.擅自对外披露案情;
3.委托非办案人员承办有关事项;
4.在传真机、互联网上传送重要案件资料;
5.擅自清理销毁有关案卷材料。
(三) 工作中形成的情况报告、调查报告、统计数据等文件要妥善保管,设专柜存放。严禁私自复制带有密级的文件。
(四) 不得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利用非涉密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 盘和其它电子存储介质)传送保密文件或保密资料;不得在互联网终端上处理公文、起草文件。
(五) 对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请销假制度
(一) 派驻干部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派驻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二) 派驻干部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因公外出请假,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1.派驻机构一般干部因事、因病请假和因公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2.纪检监委组长因事、因病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可以口头或电话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报书记(主任)批准;因公外出离开本县行政区范围的,须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3.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4.干部请假应提前提出申请,写明请假事由并按程序报批。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三) 干部休假或请假期间,应实行AB岗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四) 考勤情况作为派驻机构干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的重要参考。
(五) 对违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公文及印信管理制度
(一) 派驻机构应加强公文和印信管理,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使用公文、印章和介绍信。
(二)公文管理
1.派驻机构收到外部来文应认真核对登记,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存档。
2.派驻机构拟制公文应进行调研论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体现上级要求和行文目的,与有关的文件规定相衔接,具有较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派驻机构所使用公文文号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4.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办文工作全面负责,强化内容审核,把好政策关、法律关、体例关、文字关。重要文件应及时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5.派驻机构每年年底前要做好本年度文件的收集、保管、归档工作。按要求编制好移交档案目录,于次年3月底前将文书档案案卷(含案件档案)及时向县纪委办公室移交。各纪检监察组建立文书档案副卷,以备查阅使用。
(三) 使用印章、介绍信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使用纪检监察组的印章、介绍信,应由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核批准;
2.使用纪检监察组的印章、介绍信,应如实登记使用时间、事由;
3.用印前,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开具介绍信必须保留存根;
5.已开出但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交回,在存根上注明并签字后销毁;
6.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因审核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3.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
4.非法使用印章的。
五、十个禁止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机构干部应加强作风建设,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自身形象,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
(二) 违反规定干预驻在部门干部执行公务;
(三) 泄露工作秘密;
(四) 要求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五) 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六)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七)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八) 向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打招呼、写条子,为本人及亲友谋取利益,或者干预人事安排、项目招投标和经济纠纷等事项;
(九) 擅自向执行公务涉及部门和单位索要、借用通讯和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
(十) 执行公务期间接受所在地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或变相旅游。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派驻机构学习培训、财务管理参照县纪委监委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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