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纪委丰宁满族自治县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管理制度

来源:丰宁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9 16:12:33 阅读量:0

为进一步提高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季汇报制度。各派驻机构每周填写《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周报表》,围绕履行派驻机构工作职责,报告本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表样见附表1)。周报由主管常委(委员)审核签字后,交党风政风监督室统计汇总,并层报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书记(主任)审阅。各主管常委(委员)每月集中调度1次分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县纪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1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

(一)报告的时间

1.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周五下午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主管常委(委员)报送《周报表》;党风政风监督室于每周一下午向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层报《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统计表》

2.各主管常委(委员)在每月28日左右调度各派驻机构工作。

3.县纪委常委会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听取各派驻机构工作汇报。

4.遇有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发现问题情况;

3.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情况;

4.借用(抽调人员)情况;

5.突发事件;

6.其他重要事项。

(三)责任追究

1.各派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必须严肃问责。

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保密制度

(一) 派驻机构应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保密措施。在办案中严禁下列行为:

1.向被调查人及其他人员泄露办案情况;

2.擅自对外披露案情;

3.委托非办案人员承办有关事项;

4.在传真机、互联网上传送重要案件资料;

5.擅自清理销毁有关案卷材料。

(三) 工作中形成的情况报告、调查报告、统计数据等文件要妥善保管,设专柜存放。严禁私自复制带有密级的文件。

(四) 不得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利用非涉密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 盘和其它电子存储介质)传送保密文件或保密资料;不得在互联网终端上处理公文、起草文件。

(五) 对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请销假制度

(一) 派驻干部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派驻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二) 派驻干部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因公外出请假,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1.派驻机构一般干部因事、因病请假和因公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2.纪检监委组长因事、因病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可以口头或电话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报书记(主任)批准;因公外出离开本县行政区范围的,须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3.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4.干部请假应提前提出申请,写明请假事由并按程序报批。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三) 干部休假或请假期间,应实行AB岗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四) 考勤情况作为派驻机构干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的重要参考。

(五) 对违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公文及印信管理制度

(一) 派驻机构应加强公文和印信管理,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使用公文、印章和介绍信。

 (二)公文管理

1.派驻机构收到外部来文应认真核对登记,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存档。

2.派驻机构拟制公文应进行调研论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体现上级要求和行文目的,与有关的文件规定相衔接,具有较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派驻机构所使用公文文号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4.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办文工作全面负责,强化内容审核,把好政策关、法律关、体例关、文字关。重要文件应及时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5.派驻机构每年年底前要做好本年度文件的收集、保管、归档工作。按要求编制好移交档案目录,于次年3月底前将文书档案案卷(含案件档案)及时向县纪委办公室移交。各纪检监察组建立文书档案副卷,以备查阅使用。

(三) 使用印章、介绍信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使用纪检监察组的印章、介绍信,应由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核批准;

2.使用纪检监察组的印章、介绍信,应如实登记使用时间、事由;

3.用印前,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开具介绍信必须保留存根;

5.已开出但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交回,在存根上注明并签字后销毁;

6.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因审核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3.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

4.非法使用印章的。

五、十个禁止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机构干部应加强作风建设,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自身形象,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

(二) 违反规定干预驻在部门干部执行公务;

(三) 泄露工作秘密;

(四) 要求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五) 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六)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七)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八) 向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打招呼、写条子,为本人及亲友谋取利益,或者干预人事安排、项目招投标和经济纠纷等事项;   

(九) 擅自向执行公务涉及部门和单位索要、借用通讯和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

(十) 执行公务期间接受所在地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或变相旅游。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派驻机构学习培训、财务管理参照县纪委监委机关执行。

分享到:

©中共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德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37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