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丰宁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30 15:18:36 阅读量:0
机关干部职工请(休)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批准权限
(一)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经县纪委书记批准并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因病请假和因公离开本县行政区范围需经县纪委书记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三)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和因公外出2天以内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及因公外出,1天(含1天)以内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告主管领导;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
(五)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休假,需经县纪委书记批准;委各单位负责人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县纪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休假,需经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三条 批准程序
(一)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的,需填写《请(休)假审批单》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二)请假、休假人员需提前1天向批准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无极特殊情况不得先外出后请假或边外出边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三)坚持销假制度,假满上班后要及时向批准的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需及时续假。
第四条 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考虑纪检监察工作的连续性,休假方式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五)产假、探亲假等其他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病事假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不按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请(休)销假事宜。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机关干部职工请(休)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纪委
丰宁满族自治县监察委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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