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承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5-09 14:52:37 阅读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和派驻机构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县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机关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配合。
第四条 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二)督促、指导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立卷归档职责分工:
(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同步收集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
(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分为执纪办案类、审理类和信访类三类,实行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具体执行《河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管理细则(试行)》(冀纪办〔2018〕12号);
(三)专项行动、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
(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
第六条 派驻机构负责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机关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档案的卷内目录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借阅、保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机关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要指定专人(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档案材料按照“谁办事,谁立卷,事毕卷成”,“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办公室移交。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材料(含乡镇〈街道〉、县高新区纪〈工〉委)立卷归档要求,具体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规范》、《河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管理细则(试行)》(冀纪办〔2018〕12号)中附件1的规定。其他各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符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字迹工整。
第十条 立卷档案要做到无金属物,无圆珠笔、复写等字迹;按三孔一线装订,不压文字,不漏订张页,有文字的页码都应有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每卷约两百页。
第十一条 整理好的文书档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声像档案于第二年四月底前移交办公室;会计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一年后移交办公室。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前的档案归驻在部门,统一管理后的档案归县纪委办公室管理;为方便派驻机构档案借阅,档案实体先存放在派驻机构三年,三年后移交县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填写《档案资料交接表》。
第四章 查阅(借阅、复印)审批
第十四条 机关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档案资料,由承办人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复印)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印)一般档案资料(除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以外的档案,下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复印)本部门形成或移交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部门形成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单位形成的档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单位形成的一般档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查阅(复印)非本单位形成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形成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需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档案、资料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如工作需要,须事先来函同县纪委办公室联系,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五章 档案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要按照档案保管要求,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虫、防高温,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机关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手续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退,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
第十九条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办公室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纪委监委文件材料
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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